法律分析:在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出现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未成年子女或者直接抚养未成年的监护人等都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中止对方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探望权。同时,探望权被裁定中止后,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消失后,父或母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