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都应归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人身上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使用上的特殊性,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但对专用方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对另一方也没有实际意义,强行分割很有可能造成该物品在价值上的损害,反而不利于物尽其用。比如,女方的化妆品、衣物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