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妻子利用下班时间所创作的小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并最终发表取得稿酬的,应当属于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当注意的是,仅是“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该知识产权,即妻子创作的小说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然属于妻子一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中,如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性质上不宜直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