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其实,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具有生育权,它是与生俱来的。不过男性的生育权与女性的生育权有所不同,女性的生育权是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性的生育权是基于夫妻关系的一种配偶权。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法律明确规定,要特别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也就是说,男性不能以自己生育权受侵害而强制要求女性生育子女。并且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都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协商处理。通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选择离婚的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