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脱敏案情概述
自然人甲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注册第170248xx80号“BWY”涉案商标及字母,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服饰商品上。自然人乙早在2013年8月7日已注册第130426xx65号含“BW”字母图形引证商标,同样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鞋帽等高度重合服饰品类。
自然人乙针对涉案“BWY”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3xx78号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自然人甲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自然人甲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张诉争“BWY”商标和在先“BW”商标字形、读音、视觉区别显著,且自身长期使用该商标已建立稳定市场识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北京市京师律所刘东阳律师作为在先商标权利人自然人乙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二审诉讼,全面举证、当庭陈述代理意见,最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维持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与一审原判,在先商标权利人一方全面胜诉。
二、案件专业评析
案件基础信息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本案属于第25类服装鞋帽字母商标二审行政案件。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审第三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代理人参与全案诉讼;上诉人持后注册“BWY”商标,因商标近似被宣告无效,不服一审败诉判决提起上诉。
双方核心争议
上诉人核心抗辩两点:一是诉争“BWY”与在先“BW”商标文字、呼叫、外观差异大,不属于近似商标;二是自身长期经营使用诉争商标,已形成专属市场辨识度,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案中上诉人已自认两件商标核定商品为同种、类似服饰商品,法院进一步核查商标标识: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在先引证商标核心识别字母“BW”,二者字母构成、读音呼叫、整体视觉观感高度近似;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完全重合,两件商标共存极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误认为经营者存在关联关系。
同时上诉人提交的产品包装等使用证据单薄,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已形成独立、高知名度市场区分度,不足以消除市场混淆风险,上诉人全部抗辩理由均不被法院采信。
裁判法条依据
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三、本案代理方最终胜诉结果
本案历经商标无效评审、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终审完整程序,在先商标权利人(刘东阳律师代理一方)全程胜诉:
国知局维持“BWY”商标无效宣告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商标注册人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商标无效结论,案涉第170xx80号“BWY”商标自始无效,在先“BW”商标权利完整得到司法保护;
四、刘东阳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代理作用
证据体系搭建:全面整理在先商标注册档案、双方商标使用包装、产品报关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在先商标申请时间更早、两件商标商品高度重合、后注册商标完整抄袭核心字母要素,夯实近似判定事实基础;
庭审观点精准输出:针对上诉人“商标不近似、已形成稳定知名度”两大抗辩点逐一反驳,结合商标近似司法判定标准,论证仅增加末尾单个字母无法割裂和在先商标的近似关联,同时指出对方使用证据不足以对抗在先注册商标权利;
法律规范精准适用:紧扣《商标法》第三十条立法本意,向合议庭说明商标注册“在先保护、防止混淆”核心原则,强化法院对近似商标无效规则的适用认定;
全程程序把控:从商标评审阶段跟进,到一、二审连续出庭代理,全程衔接无程序疏漏,保障在先权利人的商标权利在行政、司法全流程均得到有效维护。
五、案件延伸法律建议与实操意见
(一)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
字母商标注册前务必做好完整近似检索:若拟注册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核心字母、文字,仅简单增减单个字母,大概率会被认定近似,存在注册驳回、后续被无效宣告的极高风险,尽量规避此类仿搭式商标设计;
同类商品商标区分度需显著提升:同大类(如25类服饰)商品流通场景、消费者群体高度重合,商标设计需在字形、构图、整体风格上形成明显差异化,不能仅通过增减少量字符规避近似审查;
留存规范、足量商标使用证据:若商标面临近似争议,零散的产品图片不足以证明知名度,需完整保存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推广材料、线上线下经营数据等多维度证据,形成完整使用记录,才有可能在商标争议中主张区分识别效果。
(二)针对在先商标权利人
定期监控同类别近似商标注册动态:发现他人在后申请完整包含自身商标核心元素的近似商标,及时在商标公告期提起异议;商标已注册的,尽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避免近似商标长期流通稀释自身品牌;
专业律师介入全流程维权:商标行政案件涉及评审规则、司法近似判定标准,法律逻辑复杂,建议委托专业知产律师梳理证据、制定抗辩思路,最大化提升维权胜诉概率;
持续常态化使用注册商标:稳定的长期使用记录,是商标维权中证明自身品牌知名度、强化近似混淆主张的核心佐证,日常经营中注重留存各类使用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