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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冯某盗窃罪一审

发布者:王林超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东至县。2019年3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林超,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王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货车至台州市椒江区将被害人金某存放在该仓库内的1/2普通阻燃馈线二十卷窃走。经认定,该1/2普通阻燃馈线二十卷价格为人民币23040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金某损失人民币1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订单、拣货汇总清单、监控截图、车辆信息、车辆照片、通话记录、被害人金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3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赃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未及时支付劳务费,负有过错,被告人冯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其家属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害人已在被告人冯某实施盗窃前支付劳务费,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人冯某盗窃数额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其他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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