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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王林超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1日 2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X,男,1991年2月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5年4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林超,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王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4日中午12时许,王某3(另案处理)在温岭市窃得一部vivoX21、一部三星S9+手机、两部iPhone6手机。被告人卢XX明知该四部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每部手机50元的价格为王某3解锁了一部vivoX21和一部三星S9+手机,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部vivoX21,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两部iPhone6手机。经认定,vivoX21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三星galaxySM-G9650手机价值人民币3530元;两部iPhone6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750元、650元。

被告人卢XX于2019年3月21日在温岭市手机专业维修店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卢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郑某的陈述,证人王某3、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通话详单,谅解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人口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XX有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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