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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医疗事故赔偿类别分析

发布者:师树源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1597人看过

试管婴儿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医疗事故赔偿类别分析

现代社会,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压力普遍较大,部分人处于身体亚健康状态,或者因为遗传基因的缘故,畸形儿、遗传性疾病等成为困扰诸多父母、准父母的一大难题。

1978年7月25日,全球首位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2011年11月27日,上海首例“第三代试管婴儿”诞生。试管婴儿技术的诞生以及革命性突破,帮助人类选择生育最健康的后代,为有遗传病的准父母提供生育健康孩子的机会。

试管婴儿技术虽然可以实现优生目的,但是也伴随着流产死胎、先天畸形、伤害女性身体、对女性生理的干扰较大、婴儿出生时罹患脑瘫的几率高等问题。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期间,亦有可能发生染色体核型诊断错误,未能明确诊断出染色体异常从而使患者丧失优生选择权。当这类问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到诉讼时应该怎么办?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何种损失?下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加以分析:

案情简介:杨某与阮某结婚多年未育,2009年到烟台毓璜顶医院就医体检后,烟台毓璜顶医院给予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杨小某于2010年5月11日出生,出生之后智力低下,发育迟缓,于2011年12月20日到北京博爱医院就诊,未能治愈。2013年杨某与阮某、杨小某将烟台毓璜顶医院、北京博爱医院诉至法院,诉称烟台毓璜顶医院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期间,对杨小某染色体核型诊断错误,未能明确诊断出染色体异常,导致杨某、阮某丧失优生选择权,导致杨小某健康受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博爱医院在杨小某出生后,对其治疗严重违反常规,致杨小某的病情飞速加重。烟台毓璜顶医院和北京博爱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损害的直接原因,故要求烟台毓璜顶医院、北京博爱医院赔偿杨小某的医疗费以及杨某、阮某进行试管婴儿的医疗费共计58207.30元、杨小某产生的护理费181434元、杨小某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以及杨某、阮某进行试管婴儿的交通费共计31028元、杨小某就医和接受特殊教育发生的住宿费24281元、杨小某必要的营养费43800元、杨小某特殊教育费198780元、杨小某残疾辅助器具费2200元、后期特殊教育费120000元、后期残疾辅助器具费8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共计人民币1668530.50元;要求烟台毓璜顶医院承担鉴定费用17000元、诉讼费19817元;请求保留后期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特殊教育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诉权。

庭审过程中,杨某与阮某、杨小某申请对北京博爱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杨小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参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参考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烟台毓璜顶医院给杨某所作的染色体检查,报告过于简单,且结果不正确,与染色体异常儿出生有关联,认为烟台毓璜顶医院存在过失。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烟台毓璜顶医院亦认可对未检出杨某的染色体异常系检验科人员技术水平所致。原判认定烟台毓璜顶医院侵害了杨某、阮某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并无不当。杨小某出生后发育迟缓、智能较同龄人滞后,亦系烟台毓璜顶医院在进行胚胎移植过程中未发现杨某染色体异常所致,故原判认定烟台毓璜顶医院侵犯了杨小某的生命健康权,亦无不当,由此确定的烟台毓璜顶医院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各项赔偿数额亦属适当。烟台毓璜顶医院在杨某染色体检查环节出现错误,致使杨某、阮某不能及时发现所孕育的胎儿可能存在染色体异常,以至丧失优生优育的选择权,因此其二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由烟台毓璜顶医院予以赔偿。

本案最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烟台毓璜顶医院赔偿医疗费472219元、护理费28800元、交通费15000元、住宿费9315元、营养费26280元、特殊教育费119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鉴定费10200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遇到这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向侵权医疗机构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特殊教育费、鉴定费等费用。

 

                         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师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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