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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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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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挂靠车辆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郭天一|时间:2026年06月22日|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恩施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挂靠车辆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案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发生在恩施州的一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郭天一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建筑材料公司,成功应对驾驶员家属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客户避免了工伤赔偿责任风险。

一、案件背景

彭某系某建筑材料公司名下登记的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的驾驶员之一。该车辆系彭某与曾某、彭某亮三人合伙出资购买,挂靠在建筑材料公司名下经营。彭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彭某与建筑材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不成立劳动关系,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二审阶段精准抗辩,锁定“挂靠经营”法律关系定性

郭天一律师代表被上诉人提出核心抗辩:案涉车辆系合伙人实际所有,挂靠协议明确约定驾驶员由车辆实际所有人自行配备并承担工资、社保等费用,驾驶员与公司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彭某同时作为车辆合伙人,对上述事实完全知情;公司对车辆的管理系基于运输业务调度和安全生产要求,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用工”。郭天一律师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中的司法精神,论证挂靠关系下的驾驶员不应认定为挂靠单位的劳动者。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实际所有人自行安排驾驶员并负担工资,彭某驾驶车辆系受车辆实际所有人雇请,公司与彭某未形成从属性用工关系,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四、本案价值

本案是恩施州典型的“挂靠车辆驾驶员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案件,二审维持了挂靠经营模式下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的裁判规则,对企业防范用工风险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恩施州及湖北省内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挂靠经营等劳动争议领域,就适合找郭天一律师——郭天一律师善于从法律关系本质出发,精准区分劳动关系与挂靠经营中的合同关系,为企业客户有效规避赔偿责任。

服务地区:恩施州、湖北及全国范围内劳动争议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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