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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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纠纷驳回被告主张42万余元各项支出费用的分担

发布者: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60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涉案金额)

案件主题:离婚纠纷,处理婚姻关系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涉案总金额:合计 987382.55 元,涵盖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资产、车辆及争议转账款项等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早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未成年女儿,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日常琐事不断产生矛盾,长期分居,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女方曾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准予离婚。双方自此仍持续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中,女方提出离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依法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等诉求,同时主张男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方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男方当庭同意离婚及由其抚养子女,但否认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同时主张女方分担分居期间其支出的大额子女抚养相关费用。双方就多笔取现、转账款项性质、财产分割比例、分居期间抚养费用补偿等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三、代理思路

1.婚姻关系解除方向:结合双方长期分居、此前起诉离婚未果后关系仍未缓和的事实,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修复可能性,全力促成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方向:尊重双方意见及子女长期生活现状,同意婚生女由男方抚养,配合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标准,保障未成年子女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向:全面梳理涉案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证券账户、车辆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明细,明确各项财产的权属与金额,主张依法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针对男方多笔大额取现、对外转账行为,结合资金流水佐证其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对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主张。

4.抗辩对方诉求:针对男方主张的分居期间大额抚养费用分担请求,区分法定必要抚养费与自愿高额增值类消费,提出非必要、未经双方协商的额外支出不应由己方承担的抗辩意见。

四、案件结果

1.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婚生女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按照约定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3.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资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并依法均等分割,对应款项由男方按期向女方支付折价分割款及车辆补偿款;

4.结合举证情况,认定男方部分合理子女抚养支出为法定必要费用,判令女方承担对应补偿款项;

5.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五、律师点评

1.离婚诉讼认定规则:离婚案件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本案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结合双方长期分居、矛盾无法调和的客观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首次起诉未判离后,双方持续分居、关系未有改善,第二次起诉离婚获得支持的概率较高。

2.财产转移认定标准:主张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依靠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推定,主张方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款项被用于非家庭生活、私自处分、无偿赠与等情形。若对方能够举证说明资金用于日常家庭开支、子女抚养等合理用途,该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界定:分居后一方单独抚养子女产生的费用,并非全部都可要求另一方分摊。生活费、基础学费、必要医疗费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可依法主张分担;而高价补课、课外培训、保姆费、额外租房等自愿性增值消费,在未取得另一方事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令由实际支出方自行承担。

4.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婚内取得的存款、公积金、证券、车辆等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特殊法定情形时,法院以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结合财产实际占有情况,判令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兼顾公平与执行便利。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沈阳市政治、文化、经济中心的市府大路89号2甲1-3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1000********9R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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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000********9R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