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8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施某因修理互联网宽带和张某3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施某和其妻子李某1在路上碰到张某3,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张某3父亲张某2赶到现场,施某也和张某2发生了厮打,双方当事人均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3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施某、李某1、张某2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施某及其妻子李某1赔偿被害人张某3、张某21.8万元,施某取得谅解。
辩护人庞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施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适用缓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李某1、李某2、孙某、张某1、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3、张某2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施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施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庞亚的关于被告人施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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