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真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魏真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8日|分类:综合咨询 |9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M广州物产美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九层

法定代表人:文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XX公司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49号第9

法定代表人:韩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人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广州物产 美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行盛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71127日签订的《广 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201XXXX8529,以下简 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227日受 理了申请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 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 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3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申请 人选定仲裁员郝X,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葛XX,双方未能共同 选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首席仲栽员王宁,于2020 49日与仲裁员郝X、仲裁员葛XX组成本案仲裁庭。本会 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

仲裁庭于202042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 人的委托代理人魏XX、林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陆XX、 梁XX到庭参加仲裁。

2020)穗仲案字第19521958号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 请人相同,争议标的类似,且仲裁庭组成一致,经各方当事人同 意,仲裁庭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分案裁决。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 解,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71127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按揭付款的方式 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保利鱼珠广场A-21908房(房屋地址:黄 埔区黄埔大道东856A-2) 1908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房屋总价XXXx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或者逾期办理按揭超 90,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第3 期购房款XXX元,第四期购房款XXX元富至今已逾期超 90日仍未支付。为此,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沟通歹催告履行 协议义务,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拖欠款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貝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违约 金。被申请人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买卖合同 注销、预告登记注销等解除合同的手续。另根据合同附件七补充 协议的约定,合同解除后,申请人有权于退款时扣除被申请人应 向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 请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 订的保利鱼珠广场A-21908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申 请人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买卖合同备案注销、预 告登记注销等解除合同的手续,如因被申请人导致注销手续延期 办理的,应按日向申请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被申 请人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手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576098. 2元(违约金为累计应付款〈累计应付款二总房款-已付款 =XXX5XXXX310062-360062=XXX> 20%);(二)裁 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解除合同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

(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四)裁决上述(一) (二)(三)项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申请人有权从被申 请人已付款中直接扣除。

申请人当庭明确,第(一)项仲裁请求分为三小点:一是裁 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利鱼珠广场A-21908房《广 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XXXX8529);二是裁决 因被申请人导致买卖合同备案注销、预告登记注销等解除合同手 续延期办理,被申请人应按日向申请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 约金直至被申请人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手续;三是裁决被申请人向 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76098. 2元(违约金为累计应付款〈累计应付 款二总房款-已付款=XXX-50000-310062-360062XXX〉的 20%) 0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原因造成不 可抗力出现并导致涉案买卖房屋及对应付款账户均被冻结。被申 请人子公司广州XX公司作为保利发展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利地产”)的建设战略合作方, 是保利多个项目的施工方参与方(证据1),申请人是XXX 在鱼珠广场项目的项目公司(证据2),但被申请人被要求必须 认购部分房屋,在支付首期款项后,剩余款项以后续结算的工程 款进行冲抵,从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XXX副总、 西XX涉及刑事犯罪,并牵连到西部公司所有合 作的建设单位,包括被申请人X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翁 华银,从而涉案买卖房屋(证据3)及对应付款账户(证据4) 均被冻结。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是客观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现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应当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任 何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申请人,被申请人 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工程施工关系而购 买,无法履行由于XX公司自身领导层涉及刑事案件,侦查部门 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XX公司任何责任,也没有对被申请人行盛 公司提起任何法律刑事程序情况下,冻结被申请人资产,包括涉 案房屋及账户。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主要责任在于保 利方面,即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承 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累计应付款的20%过高, 最多应予以调整到按未付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首先,由 于合同为申请人的格式合同,应参照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纟勺责任 10%支付违约金来调整违约金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申请人出 具的格式版本,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中,第四点关于 逾期付款约定“乙方逾期超过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申请人 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 ”与第七点关于延期交房约定“逾期超过90日乙方要求解除 合同的,双方同意不计赔实际损失,由申请人按不超过总房价款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中,双方的违约责任明显 不对等,有失公平,申请人作为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 条款约定不对等的违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应 参照申请人违约责任10%支付违约金。其次》申请人的实际损失 就是未付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如果被申请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只是就其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 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可见申请人 的实际损失为逾期付款金额涉及的贷款利息损失。因此,申请人 主张违约金20%已髙于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被申请人最多在申请人的实际损失(逾期付款金额涉及的贷款利 息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涉案房屋已升值,解除合同后申请人不仅没有损失, 反而还有升值收益。被申请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均价每平方 2. 7万,目前涉案房屋已升值到市场均价3. 5万元(证据5) , 7 套涉案房屋总面积1205. 6方,共升值964. 5万元。合同解除后, 被申请人损失了这部分升值,由申请人获得。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在于申请 人领导层涉嫌刑事犯罪而出现的不可抗力原因,从而无理由冻结 涉案房屋及账户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同时,申请人的实际损失 为逾期付款金额涉及的贷款利息损失。故而,恳请仲裁庭查明案 件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违约赔偿请求。

、举证与质证

申请人围绕其主张提供并经被申请人质证的证据有M

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付款方式、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 签订时间是20171127日,见证据第22页前掌部分。房屋 总金额XXX元,见证据第8页,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付 款方式为其他付款方式,在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四款,见证据第 11页,共分四期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第十条 及附件七中第四条第二款,见证据第31页。根据附件七第十八 条第三款,见证据40页,申请人有权于退款时扣除被申请人应 向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费用。双方约定的关于合同注销登记的条 款及违约责任在附件七第十九条,见证据40页。

被申请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 予认可。原因在于:首先,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关于付款的期限,违约


三、事实认定

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以 及庭审调查情况,仲裁庭查明: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

L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711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涉案房屋保利鱼珠广场A-2 191908号房,建筑面积为135. 301平方米,总房款为 XXX元?用途为办公。

2.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涉案合同还包含以下附件m附件一房地产平面层图,附件三 申请人针对该商品房所作具体的说明(含广告)、附件四售楼计 划书(含车位、车库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髙售价等情 况)、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六装饰、设备标准、附件 七本合同补充协议组成。

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本补充协议是《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条款内容与本 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申请人已提示被申请人 注意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有关被申请人责任条款及申请人免责 的内容,被申请人已清楚所有条款的含义,且无异议和不明确之 处。在该附件尾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盖X确认。

二)被申请人逾期支付房款及违约责任

L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按下 列方式支付房款:“第1期:在2017-11-06前支付360062; 第 2 期:在 2017-12-12 前支付 360062 元;第 3 期:在 2018-12-12 前支付XXX元;第4期:在2019-05-30前支付XXX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1798日支付 涉案房屋定金50000元,于2017116日支付首期款310062 元,于20171213日支付二期房款360062元。被申请人未 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期*第四期房款。

2’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如 下: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 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每日按未支付 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申请人催告,逾期超过90 日仍未支付的,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申请人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被申请人之日起10日内, 将被申请人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被申请人。

《补充协议》第四条将“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人应 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被申请人之日起10日内,将被申 请人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被申请人”的约定修改为:“无论被申 请人以何种方式付款,只要被申请人逾期付款超过本合同第八条 约定期限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催告即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要求 解除合同的,被申请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 金。

3,逾期金额及违约金的计收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按日 支付0. 05%;《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超过约 定期限的,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歹被申请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 2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本案“累计应付款”为总房款减去已 付房款后剩余的款项貝即总房款XXX-已付款50000 +310062 +360062 元)-XXX 元。

三)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L解除合同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言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本 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申请 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0. 05%的标准支付违 约金;经申请人催告,逾期超过90日仍未支付的,申请人有权 解除合同。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人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 通知书到达被申请人之日起10日内,将被申请人已支付房价款 退还给被申请人。

《补充协议》第四条将“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人应 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被申请人之日起10日内,将被申 请人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被申请人”修改为:“无论被申请人以 何种方式付款,只要被申请人逾期付款超过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 限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催告即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要求解除合 同的,被申请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补充协议》第十八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补充第3款约定:本 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申请人拥有对该商品房完全的所有 权。合同解除后,申请人有权于退款时扣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

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O

2.申请人已书面催告被申请人逾期

涉案第三期房款自20181212日到期后,被申请人逾 期一直未支付。申请人于,2019322日通过广州正大联合律 师事务所用XXX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函》((2019)粤正 大律函字第1286号),告知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要 求被申请人于2019329日前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包括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 行后续合同义务,否则申请人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另 寻法律途径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四) 涉案房屋的登记情况

1. 涉案房屋已经备案登记

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涉案房屋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 手续。

2. 涉案房屋处于查封状态

查册时间为2020-4-21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 涉案房屋于2019719日被苍溪县监察委员会查封。目前仍 然处于查封状态。

五) 仲裁庭查明的其它事实

1.四川省苍溪县监察委于2019719 0向被申请人、广 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查封扣押通知书,涉案房屋被 查封,被申请人用于支付涉案房屋房款的付款账户被冻结。被申


请人无其他付款账户。

2. 《补充协议》第十九条约定了涉案房屋的注销登记:无论 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如本合同已办理了备案或预告登记 手续,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共同办理 完结注销手续。

3. 《补充协议》第十九条约定了涉案房屋注销登记的违约责 任;如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注销手续延期办理的歹申请人有权顺 延向被申请人退还已付房款余额(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利 息(如有)的时间,且被申请人应按日向申请人支付总房款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4. 申请人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

仲裁庭通过庭审调查得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时,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双方适用不同的违 约责任条款。仲裁庭认为,涉案合同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被申请人在清楚明白上述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其与申请人签 订涉案合同的意愿是真实的。合同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 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申请人未主张合同解除前的逾期利 息,仅主张按照双方约定的累计应付款20%计收违约金,仲裁庭 认为,该项违约金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仲裁庭 予以尊重。

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中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为《补充协议》 第四条约定的“累计应付款即累计欠款,也即总房款减去已付 房款。违约金计收标准为“累计应付款”的20%o计算公式为: 〔总房款 XXX -已付款( 50000 +310062 +360062 元)*20%=XXX*20%576098. 2元]。因此,申请人请求被 申请人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576098. 2元,仲裁庭予以支持。

五)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的仲裁请求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仲 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 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公证费等),但律师费 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申请人与广东XX于20191017日签订《委 托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合同书》并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貝可 以证明申请人为本案实际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仲裁庭认为,申 请人支付的律师费是因办理本案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且未超过胜 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被申请人应予以补偿,故仲裁庭对申请人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000元的仲裁请求予 以支持。

六) 关于本案仲裁费的承担

本案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引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基本得到 仲裁庭支持,因此,仲裁庭认定本案仲裁费46159元,由被申请 人承担。

七) 关于申请人要求有权从被申请人已付款中直接扣除被 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款项的仲裁请求

根据《补充协议》第十八条第三项约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解除之日起,申请人拥有对该商品房完全的所有权。合同解除后, 申请人有权于退款时扣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等 费用,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有权直接扣除被申请人已付的款项 72012450000+310062+360062元),故对于申请人的 该项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 五、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 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1127日签订的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201XXXX8529)

二) 对申请人要求由被申请人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 办理完结买卖合同备案注销、预告登记注销等解除合同的手续, 对因被申请人导致注销手续延期办理的,应按日向申请人支付总 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被申请人配合办理完毕注销手续的 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三)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76098. 2元;

四) 本案律师费1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 本案仲裁费4615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 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六) 申请人有权从被申请人已付款720124元中直接扣除 上述(三)(四)(五)项中的款项。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