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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75万余元多年未付,罗秉德律师代理供货方胜诉,法院判令全额支付货款及利息

发布者:罗秉德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0月起,揭阳市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梅州B水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陆续签订多份《煤炭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煤炭等货物。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持续供货,B公司收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22年5月31日、2023年3月9日、2024年5月11日,双方先后三次对账确认,B公司尚欠货款余额为751.138.82元。经多次催收,B公司始终未支付剩余款项。A公司遂将B公司及其独资股东C建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办案经过:

广东直行律师事务所罗秉德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梳理和诉讼策略制定工作。

破局关键一:完整的对账凭证——锁定欠款事实和金额。

罗秉德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多份《煤炭销售合同》、2021年3月16日的《对账确认单》、2022年5月31日的《2022年结算清单》、2023年3月9日的《2023年结算清单》以及B公司2024年5月11日出具的《应付明细账》,上述证据均清晰载明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751.138元。罗律师通过五年间六份对账文件的完整证据链条,形成了B公司持续确认欠款的不可辩驳的事实。

破局关键二:主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法追加被告。

罗秉德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将B公司的独资股东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当事人争取了双重偿债保障。

破局关键三:依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精确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针对B公司自2022年5月31日结算后长期拖欠的行为,罗秉德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主张以欠款751.13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LPR(年利率3.85%)基础上加收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年利率5.775%),暂计至2025年5月31日违约金130.134.66元。

判决结果: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罗秉德律师关于货款本金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B公司尚欠货款751.13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751.13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5年8月6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关于C公司连带责任问题,因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混同,法院未予支持。

办案感想: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一是拖欠货款时间跨度长(自2022年5月首次对账确认欠款至起诉已逾三年),企业交易资料庞杂,如何在多份合同、多次对账中精准锁定欠款金额是一大挑战;二是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举证要求高,需要充分证明财产混同或出资不到位。罗秉德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全部合同和对账单,形成了清晰的时间线和严密的证据闭环,确保货款本金主张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罗秉德律师的经验启示我们:企业在长期供货交易中,务必定期对账并保留书面确认文件;催收欠款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以中断诉讼时效;在起诉时应审慎评估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的可行性和举证条件,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罗秉德律师在本案中的贡献:

罗秉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和严谨的证据组织功底。他通过对五年来六份对账文件的层层梳理,构建了B公司持续确认欠款的完整证据链条,成功为当事人追回75万余元货款。其对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制度的精准理解和适用,体现了广东直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和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

在面临长期拖欠货款、多次催收无果的困境时,选择一位善于证据梳理、精于诉讼策略的专业律师至关重要。罗秉德律师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核心、高效整合交易证据,帮助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实现债权的高效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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