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一审系由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告系一工程的承包方,后因个人原因和发包方协商解除承包关系,经结算,发包方尚欠原告7万元工程款。后该工程由本案被告承包过去,并且自愿表示同意替发包人偿还剩余的工程款,并向原告写了个欠条。后被告反悔不愿支付该工程款,原告催告未果,因而成讼。
本案中,原告主要提交了欠条、通话记录以及当时打欠条时的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是在自愿无胁迫的情况下,答应向原告支付7万元的工程款,该债务真实有效。被告答辩称欠条系被胁迫签订的,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撑其观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最终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建议: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因欠条导致的纠纷,当事人应要保存好相关的书面凭证,比如欠条和转账凭证,如只有其一,最好能收集附加的一些证据,比如通话记录、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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