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案件(案号:(2018)赣1128民初2999号)判决后,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上饶市中院,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一审被告)又诉称,其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并没有赚到钱,而且其在承包工程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有继续承包做事的行为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综合所看到的全部证据,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律师心得:法院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证据,以及就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一审和二审都由我来代理,虽然一、二审中,被告都提出了对我们很不利的情况,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法官为保障其权利,也是给予其足够的举证期限,但其都未曾提交过任何证据,根据《民事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其没有证据来证明其任何主张,那么法院是不会接受其主张的意见的,所以未举证的一方理应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就是典型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