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瑞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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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发布者:魏瑞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8日|分类:工程建筑 |928人看过


一、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首次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概念。2019年2月1日,最高院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最高院目前均未给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那么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概念的部分解释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该条规定大部分内容都是比较好理解的,但是挂靠施工人是什么意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挂靠经营的施工人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情形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权利。同时如果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为最终的承包人。
四、结语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因工程类案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如果有感兴趣的朋友,欢迎关注微信号“魏你说法”联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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