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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条件下,离婚协议可使夫妻一方规避债务(2019)

发布者:林俊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94人看过


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另一方负担个人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提出的阻却执行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律师提示在特定条件下,离婚协议可有条件使夫妻一方规避债务。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负担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放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共同房产份额,金钱债权人在其离婚后诉讼,不能对该房产行权。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个人性质负债,若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非负债一方所有,且该房产登记在非负债一方个人名下,协议后非负债一方即取得了房产的直接支配之物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负债一方份额的部分列为责任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613号。


二、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被起诉后,担保人以离婚协议方式转移其名下的房产给配偶,不能阻却执行。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起诉后,夫妻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内房屋归未负债一方,该约定不得对抗外边债权人,该房屋中属夫妻对外负债一方的财产份额部分仍应作为责任财产被执行。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三、夫妻双方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非登记方,后房产登记人负债,该房产不能被执行。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其夫妻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债务人名下房屋归夫妻另一方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债务人在离婚后又对外负债的,该房屋不作为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当不被法院执行。案件来源:(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四、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债权人。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案件来源:《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五、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并非法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但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来源:张红英、万仁辉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2号]。


综上,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非在先、夫妻一方负债在后的情形,可以排除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对归属于非负债方的一方房产的执行。

来源: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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