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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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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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成功案例,调解结案

发布者:张梦娜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7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查某甲

原告:查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原告共同委托):张建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原告共同委托):张梦娜

被告:某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原告查某甲查某乙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6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7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查某甲查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张梦娜,被告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某甲查某乙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人工工资及材料费10359710元及利息(10359710元为基数,自201712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工程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查某甲查某乙浒关工地项目工资及材料费10359710元。该款项由被告于2018731日前支付400万元,于2018

831日前支付剩余的635971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付至查某甲在建设银行吴中区胥口支行开立的6236682000023298036账户)

二、如被告某工程公司逾期或不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查某甲查某乙有权就被告结欠的1035971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损失(1035971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12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83960元,减半收取41980元,由被告某工程公司承担于20188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查某甲查某乙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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