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查某甲
原告:查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原告共同委托):张建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原告共同委托):张梦娜
被告:某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原告查某甲、查某乙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查某甲、查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张梦娜,被告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某甲、查某乙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人工工资及材料费10359710元及利息(以10359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工程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查某甲、查某乙浒关工地项目工资及材料费10359710元。该款项由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于2018
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635971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付至查某甲在建设银行吴中区胥口支行开立的6236682000023298036账户)
二、如被告某工程公司逾期或不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查某甲、查某乙有权就被告结欠的1035971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利息损失(以1035971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83960元,减半收取41980元,由被告某工程公司承担于2018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查某甲、查某乙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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