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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公司类纠纷裁判规则(三)

发布者:刘素坤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80人看过


股权转让纠纷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出现违约时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未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欠款五分之一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7号)

2.转让股权系第三人所有,只要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转让合同有效——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3.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不视为优先购买权已丧失——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

4.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的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未经审批可认定为有效——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

5.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变动的是股权而非采矿权等资产,故不适用矿产资源法认定合同效力——上诉人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卫军与被上诉人杜红亚、李占云、高冠生,原审被告徐良庆、袁建明、周健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3辑(总第3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6.股权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股权的善意取得可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锦荣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锦云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思珩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7.出让方公开挂牌转让股权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竞买者亦应对其所作的竞买决定承担风险,承担法律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8.以股权协议转让形式的融资若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应认定合法有效——上诉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1辑(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9.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股权转让关系应通过审查股份的交付等客观事实,以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认定——上诉人许尚龙、吴娟玲与被上诉人何健、张康黎、张桂平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10.股权转让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时,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实作出认定——上诉人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1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股权转让形成合意为前提——丁祥明、李晴、冯月琴与瞿斐建优先认购权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1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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