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简介;被告与第三人系前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期间,被告与原告为情人关系,在被告与第三人前述离婚协议后,欠被告壹佰万元左右,而被告人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约定,上海的房子归女方,但是房屋一直未做变更登记,在被告与原告债务产生之后才做变更,原告起诉撤销该协议。
代理要点: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必须是先有债务,并且是债务人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将财产无偿赠与或者低价卖出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本案中是先有离婚协议,再有债务,原告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至于原告提出的物权变动在债务产生之后,但是物权变动只是对离婚协议的履行,只要离婚协议完全正常,并非是逃避债务,那么物权变动的时间并不重要。
总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一项比较有效追索财产的手段,在债务人无财产可履行时,应该注意调查债务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债务产生于被告的赠与行为之后,所以不存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