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简介:被告人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并兼总经理,非吸金额为三千多万元,未兑付金额为一千多万元,最后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辩护要点:本案被告人作为公司的老板,那么就不能像普通业务员那么去辩护,不能从主从犯的角度去辩护,最重要的是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罪名辩护,如果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量刑在十年以上了,所以律师应该知道辩护重点在哪里。
总结:对于P2P的非法集资案件罪名可能是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老板和高管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罪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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