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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发布者:王艳平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被告纪某驾驶车牌号为辽M×××××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铁岭市西丰县西东线行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纪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刘某无责任。死者刘某,男,汉族,户口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事故前刘某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居住在公司宿舍。死者刘某与妻子已离婚,死者刘某之父于2001年死亡,死者刘某之母于1995年死亡,原告刘XX为死者独生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项赔偿78万余元,本案依法经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就死者依照农村还是城市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问题展开多次辩论,铁岭市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承担各项赔偿78万余元,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司法解释并未明文规定以户籍划定作为赔偿依据,单纯的以户籍划定既产生同命不同价,也不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所以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主要参照以下复函以及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死者刘士国近外出务工近二十年,主要收入来源且经常居住地都一直在其打工并居住的城镇,理应依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王艳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王艳平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4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