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艳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3日 4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45810.34元;
二、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
三、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护理费2425.5元;
四、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11088元;
五、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交通费200元;
六、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伤残赔偿金69986元;
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鉴定费1100元;
八、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九、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复印费20元;
以上一至九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十、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