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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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艳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3日 4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45810.34元;

二、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

三、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护理费2425.5元;

四、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11088元;

五、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交通费200元;

六、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伤残赔偿金69986元;

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鉴定费1100元;

八、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九、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复印费20元;

以上一至九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十、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王艳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王艳平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4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