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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者:余有为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人看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中国刑法中针对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的一种犯罪行为。该罪名的主要特征和行为表现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行为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通过各种途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公开募集资金、发行债券、吸收储蓄存款等。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实质,但采取了表面形式不同的方法,如以投资理财、项目合作、委托理财、销售商品等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吸引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3.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其未经合法批准、缺乏有效监管,往往会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将会面临以下刑罚:


?数额不大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法律还规定了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资金给投资人等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受害者而言,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而对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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