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有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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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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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量刑篇)

作者:余有为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次举报


      走私、运输、贩卖毒品在中国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其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具备以下加重情节的,也将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总之,运输贩卖毒品的量刑不仅考虑毒品的数量,还结合是否存在法定的加重情节来综合判断。对于任何涉及毒品的行为,中国法律均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


余有为律师,法学本科,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有5年法院工作经历,熟悉法院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