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文赢律师工伤维权案例——瓦工工地摔致双足跟骨骨折,八级工伤调解获赔26万
一、案情介绍
饶师傅是一名来自湖北的资深瓦工,2023年入职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义乌大陈小镇某某社区项目工地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24年1月11日下午2点左右,饶师傅在工地20号楼大门处盖瓦片作业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当即双足跟部剧痛无法站立,被紧急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救治,最终诊断为双足跟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虽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但双方就伤残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饶师傅双足骨折后长期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工友的推荐下,饶师傅找到了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饶师傅整理了用工关系证明、事发现场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核心证据,于2024年3月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饶师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本次伤害属于工伤,为后续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协助饶师傅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饶师傅双足跟骨骨折伤情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2-24条款标准,最终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核心计算依据。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
结合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饶师傅的工资水平以及实际伤情,律师核算出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在内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律师一方面向用人单位释明八级工伤对应的法定赔偿范围、未参保情况下企业需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拒绝赔偿将面临的仲裁、执行等法律成本;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支付节奏,与用人单位多轮沟通协商,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兼顾双方权益的调解方案,既保证了饶师傅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定标准,也约定了明确的支付时间和违约条款,最大程度降低了后续执行风险。
三、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八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7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案件结果
最终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00001. 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饶先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84023.81元,扣除前期已垫付的医药费24023.81元,实际还需支付人民币260000元,款项分两期支付:
· 第一期60000元于2025年7月31日前付清;
· 第二期200000元于2025年10月14日前付清,款项直接汇入饶师傅指定银行账户;
00002. 若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饶师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就全部未付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充分保障了饶师傅的权益;
00003. 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无任何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
拿到调解书后,饶师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文赢律师的专业代理服务给予了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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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