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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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者:张国权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7-20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生效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案件行为发生时年仅17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为刘某父母;被告系国内知名网络直播平台运营企业。

刘某初中辍学后长期居家,在未告知父母、未取得监护人许可的前提下,私自使用家中用于经营周转的银行卡绑定个人直播平台账号。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三个月期间,刘某分上百笔向平台充值虚拟货币,并对平台内多名主播进行礼物打赏,累计消费总额接近160万元。

刘某父母在核对经营资金流水时,发现账户大额资金不明流失,经过核查银行流水、平台消费记录,确认全部资金均被子女用于直播打赏。监护人随即向涉事网络平台提交退款申请,主张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行为无效,要求全额返还160万元消费资金。

平台方答辩:涉案账号实名信息为成年人,平台无法自主甄别实际操作人为未成年人,资金已经结算分配至平台主播,无法进行全额退款,拒绝了监护人的退款诉求。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全部充值、打赏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全额返还消费款项。

办案经过

基层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后,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开展审理工作。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未成年人身份证明、银行转账流水、平台消费明细、监护关系证明等全部证据材料,用以证实消费行为系未成年人独立操作,事前监护人完全不知情。

被告平台方提交平台用户协议、账号实名认证记录、资金结算凭证,抗辩自身已尽平台管理义务。审理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以及最高法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件的专项裁判指导意见,厘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能力消费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审审理阶段,法院多次组织诉前调解、庭审调解工作,向平台方释明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司法导向,同时也向原告监护人说明,监护人对个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子女监管存在管理疏漏,自身存在相应过错。

一审庭审结束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继续跟进组织协商谈判。

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方式结案;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自愿向刘某返还全部近160万元打赏款项,款项在和解协议签署后按期足额履行完毕。

裁判及和解核心理由:

1、刘某实施充值、高额打赏行为时为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其实施的大额财产处分行为,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追认后方可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监护人事前不知情,事后明确拒绝追认,案涉网络消费行为依法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网络平台基于无效消费行为所获取的巨额款项,负有返还义务。

3、本案同时考量监护过错:监护人未妥善保管大额经营账户资金、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网络行为的监管,自身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免除平台全额返款的核心责任,平台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自愿全额退还款项符合司法裁判精神。

案例普法意义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全国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明确司法裁判规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许可,进行明显超出年龄、认知水平的巨额网络打赏、游戏充值消费,监护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财产;网络经营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未成年人风控审核义务,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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