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专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10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李明(化名)与被告赵丽(化名)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赵丽将位于金星北路的房屋以23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明,并约定了定金及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李明支付了20万元定金。由于李明暂时没有购房资格,双方约定若至2021年10月15日李明购房资格未到,赵丽将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后因公证时间产生争议,李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装修及家具损失,并由赵丽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策略: 李明委托张律师和邓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团队采取以下策略:
论证李明因购房资格问题未能履行合同,但赵丽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公证,存在违约行为。
强调赵丽在交付钥匙后擅自更换门锁,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表明赵丽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收集并提交李明支付定金、装修及家具费用的证据,证明李明的损失。
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赵丽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解除李明与赵丽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赵丽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明定金200000元。
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6360元,由李明负担1870元,赵丽负担4490元。
本案中,张律师和邓律师的专业代理帮助李明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成功追回了定金,尽管未能获得装修及家具损失的赔偿,但总体上维护了李明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