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秦X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15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止)、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约定利息。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中国XX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房屋租赁合同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6日,被告杨某向原告秦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秦X人民币壹拾贰万,¥120000元,期限半年,分期还款,每月本金连利息贰万叁。”
原告陈述,出借给被告的12万元是原告的自有资金,原告在2017年7月26日通过XX银行柜员机取款2万元,我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签约时间是2018年4月26日,但是该房屋在2016年就出租出去,每月租金是7500元。2016年至2017年期间,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的,交付了4次,款项全部实际交付了。借条中写清每月归还23000元,其中本金2万元、利息3000元,是按照年利率30%计算的。被告在2017年11月26日通过微信归还过1万元,2017年12月1日通过微信归还过1.3万元,其中1万元是本金,3000元是利息,被告没有再还过其他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秦X与被告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已支付的月利息3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18年4月26日止、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均应按照年利率24%加以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秦XX借款1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