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锦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表见代理”or“无权代理”?“违约责任”or“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者:潘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0日|分类:经销代理 |1486人看过

从一个案例说起,201659日,金某持假冒朱某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代表朱某(乙方、卖方)与曹某(甲方、买方)、我爱我家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以下称“意向合同”)。意向合同约定:

1、房屋总价款70万元;

2、甲方在意向合同签订时向丙方支付购房意向金8万元,若乙方接受甲方的购买条件并签署本合同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委托丙方支付给乙方;

3、甲、乙双方同意在意向合同签订后40日内,通过丙方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则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4、意向合同签订后,若甲方或乙方违约,则按房屋总价款的10%向对方承担违约金;

5、特别约定,若因授权委托书导致意向合同无法履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诺该房屋所有权人均同意出售涉案房屋。

金某在意向合同乙方签字处签的“朱某(金某代)”。

意向合同签订后,曹某向我爱我家公司支付意向金8万,后因金某未取得有效授权,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对金某的代理行为亦未予以追认,《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未能如约签订,我爱我家公司遂将其保管的8万元意向金返还给曹某。

曹某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

1、请求法院裁决金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6万元;

2、请求法院裁决金某承担违约金7万元。

本案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金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

1、狭义的“无权代理”纯因代理人的过错,本人并无过失;而在“表见代理”中,因本人的过错,导致第三人善意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对本人而言属于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而“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而言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金某持假冒朱某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与曹某及我爱我家公司签订意向合同,而且朱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朱某并无任何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

第二,金某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鉴于金某狭义“无权代理”,朱某对金某的行为并未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意向合同对朱某不发生效力,合同自始无效,由金某承担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意向合同自始无效,金某又承担什么责任呢?在庭审中,金某的代理人辩称:

1、金某承担违约金主体不适格,因为适用意向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首先意向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而且是对合同当事人适用,本案中意向合同未生效,而且金某并非意向合同的当事人,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

2、金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不是违约责任,而是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而金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有信赖利益的损失,即金某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给曹某造成了直接损失,而本案中曹某的直接损失即8万元意向金的利息损失。

本案中,金某代理人的观点能否站得住脚?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意向合同对朱某来讲是自始不生法律效力,而非对金某也自始不生法律效力,结合本案意向合同中的特殊约定:若因授权委托书导致意向合同无法履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诺该房屋所有权人均同意出售涉案房屋。虽然约定中“乙方”字面指的是朱某,但实指是金某,此约定是针对金某是否具有代理权而作出的特别约定。如果将该特殊约定中的“乙方”生硬解释为朱某,那么意思是:如果因金某无权代理,朱某不予追认的话,朱某应向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这明显有悖于常理。所以意向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对金某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曹某主张7万元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第三,曹某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能否被支持?

曹某的上述诉求是不能被支持的,原因如下:

1、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虽然曹某与金某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定金条款属于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曹某将8万元意向金交由我爱我家公司,并委托我爱我家公司支付给金某,因事后我爱我家公司又将这8万元返还给曹某,因货币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占有即发生所有权的变更,不适用指示交付,所以本案中的定金并未实际交付,因此定金条款不生效力。

2、假设定金条款生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换句话说,基于金某的违约行为,曹某只能主张支付违约金条款或者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但不能同时主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