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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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志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4 (2017)内0104民初1171号 原告:A,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镇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于缴纳,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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