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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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解答及法院相关案例

作者:周炜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来信时间:2024-02-26             回复时间:2024-02-29

*: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单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吗?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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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赔偿金)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号:(2023)吉民再338号

裁判时间:2024年2月7日

本院再审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只要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四某公司与邢某东连续订立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分别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8日,四某公司向邢某东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您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本单位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适用的前提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一)(二)(三)项系具体适用的情形,故在本案中,在邢某东未明确表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邢某东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从法律的体系解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已经对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是可知,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适用的前提已经明确为劳动者同意续订的,那么对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再理解为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才续订,明显与前面规定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的适用前提相冲突。故本院认定在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邢某东未作出不续订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四某公司应当与邢某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某公司在此情况下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2.四某公司虽然抗辩称,邢某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生工伤事故后曾要求四某公司支付工伤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且,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与到期终止不同。即使邢某东有过类似表述,亦仅属于双方协商解除但未能达成协议。四某公司之后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前1个月发出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终止事由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持续状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特殊情况下,沉默也可以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所谓“视为意思表示”,是指沉默事实上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但是基于特别情况,法律有条件地把沉默拟制为意思表示,从而使沉默像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那样获得某种法律后果。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形下,沉默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存在法律规定、存在当事人约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以消极无所作为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本质上根本无法对外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把沉默强制地拟制一种意思表示,难免不会违背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因此,只有在极其特殊情况下,才能把沉默依法拟制为意思表示。本案中,四某公司关于邢某东签收装载《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即可视为默示同意的抗辩,既无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又无行为惯例证明,故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经济补偿金)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号:(2020)粤民申10931号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从从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南方新视界公司应否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加付赔偿金。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南方新视界公司与从某某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从某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上述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南方新视界公司与从某某订立的第三次劳动合同仍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三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从某某并未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南方新视界公司向从某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南方新视界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仅应向从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二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


周炜律师,四川武胜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担任中共重庆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