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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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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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高空抛酒瓶菜刀

发布者:郭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425人看过


案例回顾

  为泄私愤高空抛酒瓶菜刀。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某住宿房东王某产生纠纷。随后,杨某为泄私愤,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马路,导致群众围观并阻断交通。民警到场劝解后,被告人杨某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日前,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郭伟律师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高空抛物即属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杨某为泄私愤从四楼阳台处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马路

,以暴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量刑有四个档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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