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为泄私愤高空抛酒瓶菜刀。】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某住宿房东王某产生纠纷。随后,杨某为泄私愤,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马路,导致群众围观并阻断交通。民警到场劝解后,被告人杨某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日前,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郭伟律师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高空抛物即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杨某为泄私愤从四楼阳台处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马路
,以暴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量刑有四个档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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