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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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警捣毁一家族式制贩假票窝点,收缴假火车票6559张

发布者:郭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3日|分类:票据 |475人看过


案例回顾

  【南京铁警捣毁一家族式制贩假票窝点,收缴假火车票6559张】

2019年春运前夕,为有效净化治安环境, 严厉打击倒票违法犯罪行为,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于12月5日开始,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打票贩小分队,开展“寻迹”打票贩专项行动。

12月7日,循线追踪,捣毁了隐藏在浙江省嘉善县某小区的一处家族式制售假火车票窝点,抓获涉嫌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嫌疑4人,当场缴获假火车票181张、火车票半成品6378张、作案手机5部、电脑4台,打印机3台。

 

2018年12月初,南京铁路警方对网上售票线索研判分析时,发现浙江省嘉善县某居民小区申某等4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制售假火车票,一天出货量就有三四十张。警方立即展开部署,对申某的住处和活动轨迹进行排摸,12月7日,南京铁警派出专项小组将申某等人当场抓获。

经查,2017年9月,申某无意间在网上发现有人传授制造假票的技术,随后自己开始了尝试。并陆续把自己的堂弟、堂姐、弟媳拉入伙,申某负责在网上招揽生意,接单后派给同伙制作假火车票,再通过快递邮寄给卖家,非法获利8万多元人民币。

    目前,申某及其同伙因涉嫌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郭伟律师说法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多以盈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本案中申某等4人伪造、贩卖假火车票,并非法盈利八万余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量刑有两个档次,“数额较大”的量刑档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量刑档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但就“数额巨大”,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延伸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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