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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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情况下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

发布者:郭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2643人看过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比较发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颠覆了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大体沿袭了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也有区别:一是将当事人约定置于优先地位,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二是担保法解释既承认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认可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而物权法只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至于担保人之间能否追偿则未予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情形下,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理由在于:物权法虽然只规定了承担责任的物上保证人或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没有否认可以向其他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追偿。在采取物保与人保平等观点的前提下,如果不允许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求偿,则会导致“本可以在两者间分担的担保责任份额完全由一方自行承担,恰恰与公平原则相悖”,具体理由如下:

1. 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应当是明示的,即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同的规定。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做出的是A规定(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八条做出的是A+B规定(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两者并不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因此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之间不存在冲突,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仍然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2. 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混合担保下物的担保人不能追偿保证人。法律规范应当是明示的,而非默示、推导。在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没有禁止物的担保人向保证人追偿的情况下,物的担保人有权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3. 第三人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是以自身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区别仅在于人保是概括性地以自己名下全部财产为担保,物保则是以自己名下确定的某项财产提供担保,故共同保证与混合共同保证也无实质不同。因此,在支持共同保证互相追偿的前提下,同样应当支持混合共同保证时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4. 据公平、诚信原则,应当支持各担保人相互追偿。承认担保人的内部追偿,可以平衡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及诚信原则的要求。

5. 若不支持担保人的互相追偿,极易出现债权人与个别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担保人的道德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理由在于:各担保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要求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在理论上讲不通;主债务人是最终责任人,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在程序上费时费力、不经济;担保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追偿的可操作性差,具体理由如下:

1. 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八条冲突应当以物权法规定为准,各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2. 主债务人是债权的最终责任人,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3. 混合担保模式下,担保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判决实操性较低。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较多的司法判例予以支持,但最终最高院在21017年12月29日做出的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再137号民事判决书中支持了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观点,其在本院认为部分提到“本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汇城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顾正康追偿,要求顾正康与华泰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本案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一、汇城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顾正康追偿,要求顾正康承担连带责任。此点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汇城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二是如果享有追偿权,追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汇城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仅规定了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没有对担保人之间是否能够追偿予以明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这就明确肯定了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在《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两级法院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认定抵押人汇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保证人顾正康享有追偿权并无不当。顾正康认为汇城公司不享有追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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