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益咨询回复意见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629人看过

问题:据侯先生介绍他从1987年起在莘县工商局工作,主要处理各种杂活。据侯先生介绍,当时莘县工商局跟他们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但试用期结束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他就一直在莘县工商局工作。2008年9月份,莘县工商局以经费不足为由将侯先生辞退,经过协商,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侯先生得到了11000元的经济补偿。侯先生要求莘县工商局给他补交自1987年起到2008年间共22年的养老保险,莘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并不答应侯先生的要求。从2008年起,侯先生先后到各级劳动部门反映问题。2012年5月份,莘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答应给侯先生补交11年的养老保险。侯先生也向莘县工商局写了保证书,保证书的主要内容为:侯先生同意莘县工商局给他补交11年的养老保险,并且以后与莘县工商局再无任何关系。但是从2012年5月份到现在,莘县工商局并没有给侯先生办理补交养老保险的手续,侯先生每次去反映这个问题都是得到“快给你办了”的答复。

帮我解答几个问题:1、试用期结束后要不要签合同?2、没签合同的话是否合法,这22年间的养老保险又该如何处理3、只补交11年的养老保险是否合法?4、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2008年以前。

《聊城日报》王先生,您好!就您所提供的材料解答如下:

1、回答第1个问题:依法应该双方签订一个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在此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而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按照2008年1月1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自上班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从第2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您的情况,用人单位理应支付您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辞退时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是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不再受法律保护,除非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劳动者向工商局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工商局同意履行,从以上任何一项事由发生时起重新计算1年的时效。

2、回答第2个问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从上班第2个月起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具体得看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而定。

关于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引发的赔偿损失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以退休为前提。劳动者在退休之前,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不确定性,而且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损失数额也无法确定。对于尚未达到退休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给其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审判实践中应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下,社会保险机构应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待遇作为确定劳动者损失的数额,判令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我国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3、回答第3个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在的第2问里回答,这里不再作解答。

4、回答第4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前发生的争议,按照法不朔既往的原则,不适用于公布前发生的争议。按照公布前的相关规定处理。

5、补充:工商局如果没有法定的辞退事由,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的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1年折合1个月,计算赔偿金数额,再乘以2。基数以离职前12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收入为准。但是须在离职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没有申请仲裁,也未在此期间向工商局主张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工商局同意履行,劳动仲裁委依法不再受理。离职后2年内未主张的,法院不再受理。权益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

周xxxx 律 师

刘xxxx 实习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