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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您】系列第二期:兼职风险知多少?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16人看过

【风险提示】

1、强调签订书面兼职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减少争议的发生。

2、对于已经拥有一份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未经原用人单位的同意从事兼职的工作,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原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其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以员工私自兼职的为由解除该员工的全日制劳动关系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兼职给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虽然没有造成重大影响,但用人单位已经提出,劳动者拒绝改正的证据,否则为违法解除。对于违法解除,该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工作关系,赔偿工资损失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4、使用兼职劳动者,如果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这四项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另,兼职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基准法的约束,如最高工作时间制度、休假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制度的限制。

5、对于劳动者而言,兼职劳动的存在应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前提。“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从承担的两项最基本的义务,是兼职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和必然要求。因此,劳动者必须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对用人单位相应的义务,并衷心维护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兼职而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兼职。

6、劳资双方都应当了解禁止兼职的一些行业和职务。例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了禁止一些劳动者兼职的情形。如,国家公务员禁止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禁止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而在一些地方,严禁公办教师兼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典型案例】

兼职不能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老杨只身来到上海打拼,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月薪2500元。为了多赚点钱,好将孩子接到上海来读书,老杨在朋友的介绍下,又在自己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找了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虽说是晚上值班,但也就是平时俗称的“睡觉班”,而且和自己公司上班的时间一点不冲突。就这样做了1 年多,老杨在外值夜班的事情被公司知道了。公司立即以老杨在外兼职,影响工作为由,解除了老杨的劳动合同。老杨不服,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下班之后再去兼职,而且是“睡觉班”,一点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公司则声称《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外兼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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