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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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比较分析(二)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94人看过

鉴于工作以劳务之提供为必要,因此承揽契约与其他契约类型有区分上的意义及困难者,自亦存在于其他以劳务为给付义务之契约,特别是雇佣契约和委任契约……有区别者为,负提供劳务之债务人,在各该契约中所应提供之劳务的范围如何界定,如何提供以及提供劳务后是否应获一定之成果,泛指劳务之提供,仅以时间之长度及时间段之界定劳务的范围,并就提供劳务之提供的时、地、方法约定或依习惯应接受债权人之指挥监督,而不要求完成一定之工作或工作量者,为雇佣契约……在约定处理一定事务之契约中,进一步约定负提供劳务义务之债务人,关于该事务之处理,必须达到堪称完成一定之工作,并以该一定之工作之“完成”界定其应提供劳务之范围者,为承揽契约。承揽合同在社会生活中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一种合同,建设工程、建筑安装,从性质上讲,也属于承揽合同,只是因为其特殊要求,专门作出规定。雇佣契约曾经乃至现在都属于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范畴,分析雇佣契约制度并不是其分外之事,而承揽合同又是传统有名合同之一。

民法上雇佣契约与承揽契约的理论分析,并不足以应付鲜活的社会生活,以劳务提供为共同点分析雇佣契约、承揽契约极易引起混乱,如果以不要求完成一定之工作或工作量者界定雇佣契约更难,则更难以实行。现实生活中,许多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可能也会涉及工作量,如计件式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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