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设定抵押后出租,承租人的权利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038人看过

承租人承租了有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该房屋以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是否能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出租房屋拍卖后,承租人即失去了使用占有该房屋的权利。

然后,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是基于和出租人(即抵押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那么在承租人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时,出租人作为合同义务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可见,出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房屋出租时,有没有做到书面告知承租人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如果有,出租人免责,如果没有,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那么如果在出租人需要赔偿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承租人的损失?法院审判实践中,通常会支持承租人的经营损失,该损失一般为预期获得的年收益×所剩的承租年限所得的金额。

(深圳刘志鑫律师友情提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