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由于各监管责任人或单位对不同的食品种类及不同的环节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监管义务,进行分工合作,共同实现食品安全的保障。为了顺利且高效地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笔者以为可以适当地考虑食品安全的各监管主体之间是否有必要形成一种分别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进行监管的相互信赖,并以此为前提,尽心履行各自的注意义务。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那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就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24)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新过失理论,只要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被监督人违反信赖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监督人不成立过失。(25)由此,信赖原则在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中的适当运用有利于各监管主体之间注意义务及过失责任的分配,进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实现。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及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中的信赖相应地划分成“水平信赖”和“垂直信赖”两种形式。以下笔者将分别论述信赖原则在这两种情形下的适用。
(一)“水平信赖”中过失责任的分配
水平信赖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因水平分工所形成的信赖关系。这种水平信赖关系也称为平行性信赖关系,是指在人格和地位上平等的主体之间建立的信赖关系。(26)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通常表现为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且具有平等地位的监管主体,各自实施其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同时与具有其他监管职责的监管主体合作,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实现食品安全保障的目的。在水平信赖关系中,各监管主体之间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且不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互相之间没有监督和指示的义务。由此,水平信赖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处于平等地位的各监管主体相互之间对其他人能够为适切行为的信赖。常见的水平信赖包括各不同监管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形成的信赖。例如,食品的生产与流通中,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由质量监管部门负责,而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则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两个部门共同承担对该食品在生产与流通中的安全保障职责。在这种情形下,工商行政部门只在其职责范围内即在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而无需监督质量监管部门对食品进入流通之前是否对食品的生产与加工环节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
(二)“垂直信赖”中过失责任的分配
垂直信赖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由于垂直分工所形成的信赖关系。这种垂直信赖也被称为从属性信赖,是指在地位不平等、具有上下级从属关系的主体之间建立的一种纵向的信赖关系。在垂直信赖关系中,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之间不再是平等关系,而是一种上级与下级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垂直信赖关系中包括下级对上级的信赖和上级对下级的信赖。下级对上级的信赖是指下级监管主体可以信赖上级监管主体能够对监管工作做出正确的指示与指导,并对自己进行必要的监督。通常情形下,下级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来源于上级监管主体,下级监管主体可以信赖上级监管主体能够做出正确的指示与指导。如果下级根据上级的指示进行监管活动,因上级的指示错误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下级监管主体可以以信赖原则为由而免除过失责任。所谓上级对下级的信赖则是指上级监管主体可以信赖下级监管主体能够按照其职责要求适切地完成相应的监管工作。如果下级监管主体没有按照职责规定实施监管行为而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由下级监管主体来承担过失责任,上级监管主体可以基于信赖而不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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