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解读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我们了解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都在其范围内。同时,细则中明确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国家质检总局已从米、面、油、酱油、醋等老百姓日常消费量最大的5类食品开始,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截至2006年,顺利实现了将国家标准规定的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纳入了市场准入制度管理范畴。
同时还应注意的是,纯进口食品(指在国外生产包装,通过海关检验后直接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时,只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CIQ)即可。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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