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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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食品企业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1566人看过

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是食品标签中最核心的部分。GB 7718要求标签标示食品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但食品名称通过多种表现形式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仍然十分常见,具体有如下几种形式。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例如:“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角果汁。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时,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品名是“玛咖片”,其真实属性为压片糖果。为了使消费者能准确地认知产品真实属性,规范标签在设计制作时应使用同一或相近字号和颜色同时标注“玛咖片”和“压片糖果”;又如:商标名称为“XX乳”或“XX奶”,而产品本身只是添加少量乳制品制成的含乳饮料,如果标签未在品名附近显著标示“含乳饮料”,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误以为选购食品是乳制品。通过日常标签检验的结果来看,这类只标品名、不标或弱化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而造成消费误导的案例非常普遍。

配料表

配料表是食品工艺和特性追溯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组成的主要参考依据。配料表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以下几种。

配料标示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例如:液态法白酒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而部分产品标签为了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而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又如,有的食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含有某种配料,而在配料表中却没有该配料。

配料名称不规范,容易引起误导。例如:以植物油为原料的植脂奶油在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规范的标注应该是“植脂奶油”或“人造奶油”;人工种植的人参被列为新资源食品后,有的企业在标示配料时标示为“人参”,存在容易让消费者与野生人参混淆的可能,规范的标注应是“人参(人工种植)”。

GB 7718-2004条款5.1.2.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而GB7718-2011有所修改,要求无论是多种或单种配料的食品均要标示配料表。面对新旧标准要求变化,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对标签做相应的修改,出现了不少单一配料的食品(如茶叶、瓶桶装饮用水、食糖、食用淀粉等)未标示配料表的情况。

部分食品标签配料表未使用“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而错误使用“配方”、“成分表”等;另外,部分企业对于GB 7718-2011中规定的可以将“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的产品范围(适用于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的产品,如酒、酱油、食醋之类的发酵产品)不清晰,造成错误使用。

复合配料标示要求经常被忽略;根据GB 7718-2011规定,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且添加量不超过25%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标示其原始配料。除此之外,无相关标准或是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但添加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需要在名称后加括号将原始配料按从多到少的顺序具体标注。常见的错误案例如:月饼中馅料含量超过25%却未将馅料原始配料按要求标出;植脂末没有相关标准,未按要求将其原始配料标出。另外,复合配料标示的一些特殊要求也经常被忽略,例如:复合配料中包含的、对最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根据GB 2760中的带入原则进行标示;食品中复合香辛料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加入果脯蜜饯总量超过10%的食品也需要将加入的各种果脯蜜饯的具体名称标示出来。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同时遵守GB 7718和GB 2760的双重要求,这一点在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示时经常被忽略。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

(1)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是GB 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使用俗称标示或标注错别字;例如:将“脱氢乙酸钠”标示为“脱氢醋酸钠”,将“碳酸氢钠”标示为“小苏打”,将“碳酸氢铵”标示为“臭粉”,将“苯甲酸钠”标注为“笨甲酸钠”等等。

(2)部分食品为了以“食品添加剂零添加”等观念吸引消费者,故意不标示加工中使用的、对终产品起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3)对GB 2760的要求了解不足,错误使用标准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标示出来。

(4)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编码不是国际编码(INS号),部分标签标注错误或错误标注成中国编码(CNS号)。

(5)未在配料或原料栏将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逐一、完整的标示出来。例如:面包、糕点中常用的“泡打粉”、“膨松剂”就需要在名称后括号内将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按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标示出来。

字符高度

标签字符高度差异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标签内容的阅读效果,字符高度不满足标准要求会增加消费者通过肉眼阅读标签展示信息的难度,造成信息接收不全面,或多或少产生误导。常见的不符合情况有以下几种。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等于35 cm2时,强制标示的内容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小于1.8 mm;有的食品企业在设计制作标签是对此条规定没有了解,导致标签内容或部分标示内容字符和符号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净含量字符高度未能达到GB 7718要求。不少企业在设计制作标签时,经常未将“净含量”、“数字字符”及“计量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只注重数字字符高度,而忽略了“净含量”字样和计量单位的高度,导致净含量字串整体的最小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营养成分表

不属于GB 28050豁免范围的普通食品,其营养成分表标示经常出现的问题有:漏标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格式与GB 28050附录B规定的格式不符;将能量单位“kJ”标示为“KJ”、“Kj”或“kj”;“营养成分表”标示为“营养成份表”;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值和NRV值未按照GB 28050中表1要求的修约间隔进行标注;当实测含量值低于“0”界限值时,含量值和NRV值标识错误;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不符合GB 28050表1规定之顺序;配料表显示产品使用氢化植物油,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值。

其他常见问题

普通食品应按照GB 7718和GB 28050来对所含营养素和需重点提示的风险物质(如:反式脂肪酸、胆固醇等)来进行规范标示(特殊膳食还需遵守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例如:“高钙奶”产品中钙的含量应达到标准对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需要将产品中钙的含量按照标准格式在标签中明示出来,如需表述钙的功能还需要引用标准中对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而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是表述不完整,多数都是声称“富含XX”、“高XX”、“低XX”、“无XX”却没有数据支撑。

贮存条件由有条件的豁免标示内容变为普遍强制性标示内容,漏标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酒类。

执行标准有等级区分的食品未标示质量等级,或标示质量等级与标准划分等级不符。

漏标依法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这种情况常见于茶叶。

产品标准代号标示错误,常见的问题有:标示标准代号与标准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代号不符;标示标准已废止。

在未取得认证授权或认证授权过期未及时延续的情况下,标示“有机”、“绿色”、“无公害”、“GMP”、“HACCP”、“ISO 22000”等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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