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功能性食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与广告语解读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广告宣传 |1737人看过

一、包装标识

包装标识包括保健食品标志、保健功效、配料(或保健成分)、含量、适宜人群(或不适宜人群)、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等。所有包装标识必须完整无缺,准确无误。目前,功能性食品包装标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随意改变或臆造保健食品标志。为了突出功能性食品的特殊性、优越性,一些生产商或包装商自行“发明”保健食品标志,甚至将保健食品标志与绿色食品标志、药品标志混为一谈;(2)在配料栏中不标注淀粉或食品添加剂。由于淀粉或糊精不是功能性食品的保健成分,因此,尽管淀粉或糊精用量很大,却不予标注。某些食品添加剂过量食用可能对人体有害,因此也避而不谈;(3)不注明适宜人群或不适宜人群。功能性食品并非人人适宜、“放之四海而皆准”。譬如,褪黑素类功能性食品不适于妊娠期妇女和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鲨鱼软骨素类功能性食品不适于最近30天心脏病发作或接受深部外科手术者。西洋参类功能性食品不适于儿童。保健酒不适于肝肾功能不全者与酒精过敏者。减肥类功能性食品不适于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如果不适宜人群误食过量功能性食品,可能会产生副作用;(4)随意省略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这些都属于不诚信的包装标识。

二、说明书与广告语

广义地讲,说明书与广告语也属于商品包装范畴。作为消费者了解和选购功能性食品的重要依据,说明书必须遵循准确、严密、科学的原则,广告语也必须符合诚信规范。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功能性食品的说明书与广告语或夸大保健功效,或省略副作用与禁忌症,或故意混淆功能性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或滥用医学(尤其是中医学)术语,甚至宣传治疗作用??这些都违犯了《食品卫生法》、《广告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或《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也严重违反了诚信包装的原则,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