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换、退货、退还货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向市场销售不安全食品,应当要承担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民事责任。正在审议中的《食品安全法》,还增加了食品召回制度,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制度不是民事责任,但既然召回了,肯定会涉及换货、退货或退回货款的问题。
法律依据包括: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5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2、因食品不安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产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包括: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产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产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至于每一个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详尽的规定,这些工作可以交给你们的律师去做,各位只要知道怎么回事,在哪里可以找到有关规定就行了,在这里我就不多说。
3、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4、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第2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补性赔偿,而不是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原则上,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既要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恢复没有受到损害时的原状,又不能让受害人获得额外的利益。但是在某些特殊的领域,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法律也会规定惩罚性赔偿,通过提高赔偿金额来制裁违法行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抚慰受害人。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就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双倍赔偿就是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当年就有一个人,名叫王海,专门到各个商店、超市买假货,然后索取双倍赔偿,被称为打假专业户。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更是严厉,干脆规定除了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大家不要小看了这一条,其实这一条厉害得很,比如说奶粉,一罐奶粉60块,10倍就是600块,一个消费者倒不觉得,顶多用几罐十几罐,可是象三鹿奶粉事件这样的大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达到上万人,光是惩罚性赔偿金就得几千万。
当然,《食品安全法》草案还在审议当中,这一条还没有成为现实,究竟怎样规定,要以最后通过的文本为准了。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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