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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及深圳绿色(有机)食品开拓国际市场的对策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26人看过

我国及深圳绿色(有机)食品开拓国际市场的对策,专业食品律师刘志鑫来分析!

(一)企业进行国际市场定位分析

我国具有得天独厚的生产绿色(有机)食品的自然条件,而发达国家又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我国绿色(有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抓住国际市场的机遇,努力扩大出口。从绿色(有机)食品生产企业角度来看,根据绿色(有机)食品国际市场需求的特点,我国绿色(有机)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营销调研进行市场细分,积极选择目标市场,达到企业最优市场定位,扩大绿色(有机)食品的出口。

1.企业可根据不同国家的消费者的普遍需求进行市场定位。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我国已开发出绿色(有机)食品2791个品种,其中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只有62个,A级绿色食品有2729个,主要包括粮油、水果、蔬菜、畜禽蛋奶、水产品、酒类、饮料类等。而我国出口的品种仅为100多个。因此,企业应进行营销调研,根据不同国家消费者的不同需求,确定投放市场的产品品种、数量,在一个集中的消费区域内进行一种或几种产品的市场定位。如:欧洲市场对水产品、畜产品的需求量大,美国市场对肉类产品需求量大,而日本、韩国对蔬菜、水果、粮油食品需求量大;发达国家还有一部分高收入、高知识层的消费群体,对我国的传统食品、特色食品情有独钟。

2.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优势进行市场定位。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可加大对有机食品(AA级绿色食品)的开发,增加有机食品的品种、提高产量、进行规模生产,降低成本,占领国际市场,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规模小、生产能力低的企业,可以进行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满足国内市场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在发展中逐渐壮大,通过技术进步,最终向生产开发AA级绿色食品过渡。

3.企业可根据绿色(有机)食品发展模式进行市场定位。企业可以发掘地方产品的传统优势和特殊的生态条件优势,将企业定位于绿色+特色模式;企业可以开发同类食品中的优质品种,将企业定位于绿色+优质模式;企业可以寻找生态条件较好、产品具有开发价值、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成本较低的生产环境,将企业定位于绿色+低成本、高效益模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可以开发新的绿色(有机)食品,创造新品牌,利用其品牌优势,将企业定位于绿色+名牌模式。这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模式的特点,定位于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针对发达国家非关税措施的具体差别及国际市场的变化,出口企业做出相应调整,积极申请认证。

(二)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分析

从政府有关部门对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支持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绿色(有机)食品主要出口国市场准入制度极为严格、且经常变化,因此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1.应尽快建立绿色(有机)食品国际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系统,为企业出口提供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支持。我国的一些食品企业具备出口优势,但是对出口食品的卫生要求、对发达国家的有关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定缺乏了解,了解的渠道也很有限,加之发达国家的非关税措施复杂多样、灵活多变,企业难以掌握,影响了产品的出口。

2.政府检验、检疫部门应积极主动监管企业生产情况,帮助企业获得产品的国内、国际认证,为企业提供认证支持。一些成功的绿色(有机)食品出口案例表明,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食品生产的有效监管,形成了绿色(有机)食品的国内绿色防线,有利地开拓了国际市场。一些有地方特色的绿色(有机)食品的开发,不仅是生产者的问题,也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支持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各种认证或标志,因为绿色(有机)食品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认证才能被承认。

3.政府应尽快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生产法规,为绿色(有机)食品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我国的食品生产还不规范,有害食品、假冒绿色(有机)食品阻碍了绿色(有机)食品的正常发展,导致绿色食品市场秩序混乱。为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食品市场,约束企业行为。应尽快进行国内食品安全立法,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内容不具体、涉及范围狭小,已不能满足食品安全保障的要求,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仅仅是事后控制,不能从源头监管。

4.我国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应与国际接轨。目前从国内情况来看,我国农产品认证有农业部认证的无公害食品、农业部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的标准依次提高。有机食品进入国际市场通常采用两种认证方式:一是进口国的认证机构按本国标准到出口国认证,加贴认证标志;二是两国政府(或双方的认证机构)在标准上达成相互认证,由出口国的认证机构认证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目前我国有机食品的出口采取第一种方式认证,这样增加了成本,对出口不利。因此,扩大我国绿色(有机)食品出口,应当统一国内标准,建立国际标准的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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