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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困境原因分析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61人看过

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有很多因素影响着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在此,笔者从立法、守法、执法、违法处罚层面上对其原因作出如下分析。

(一)立法层面——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的规定过于原则《食品安全法》中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从而使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但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的规定过于笼统,只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时的相关义务,但没有明确召回的程序、时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安全食品的分级等,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可操作性不足,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进行食品召回时还会遇到不少无法可依的情况。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位阶太低目前,除了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外,尚没有其他的法律对食品召回进行系统的规定。但是现行《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仅限于质检总局,不能及于其他部门,因此其执行力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管部门无法启动强力有效的主动调查,在现实中,势必会影响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以致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过针对不安全食品的指令召回事件。

(二)守法层面——召回义务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食品召回制度的理性认识我国食品召回是以主动召回为主。〔1〕说明食品主动召回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而我国大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召回制度都缺乏理性认识,对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片面的认识,而不愿召回其不安全食品,导致食品召回很难实施。一方面,部分食品企业过分放大召回对企业的负面效应。我国的食品企业大多存在一种落后的观点,他们认为食品召回可能导致企业的声誉下降,消费者是不会在曾经已经召回过的食品旁作任何停留,这样必然导致食品企业的销量锐减,从而阻碍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食品召回制度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可能给食品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市场上召回食品可能需要巨大的费用并且会造成企业利润损失,一次大型的召回耗费的巨大费用可能使企业陷人严重的财务危机。所以,即使在企业已发现其进入市场的食品不安全,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时候,他们也会隐瞒真相,拖延时间,不愿意将其不安全食品召回。

(三)执法层面——食品召回监管机构不明确以及监管机构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管不力如果食品生产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就要有相关部门来责令食品生产者对其不安全食品的召回。〔2〕说明食品召回必须由相关部门有效的监督才能保障其顺利的实施。但是,在我国,由于食品召回的监管机构不明确以及监管机构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管不力,以至于我国的食品召回得不到有力的监督。食品召回的监管机构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责令食品生产者进行食品召回的监管机构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众多,法律又没有对其明确的分工,这样必然导致食品召回的监管部门不清、遇事推诿扯皮的情况,导致食品召回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监管机构执法腐败、唯利执法,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管不力。首先,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虽然近几年财政支持力度加大,但经费需求还有很大缺口。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主要来源于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已经成为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其次,对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处罚不到位,虽然部分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但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判定监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缺乏明确界定。每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监管部门“理直气壮”地把矛头指向肇事者,但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失职却易被忽视。

(四)处罚措施方面——追究违法的食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不到位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主体——生产经营者,尚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因其一次违法,就对其作出严厉的惩罚,有可能造成一些弱势市生产经营者的消亡,从而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意保护弱势的市场经济主体。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法食品召回的食品经营者的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罚款的目的本来是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体现法的强制性。然而,在执法中却出现这种怪现象,一些基层监管人员罚款执法时竟然“生财有道”,即使发现违法行为也不罚死,罚死下年找谁收钱去?依法罚10万元的现罚1万,企业交了“保护费”,焉有不放之理?监管人员竟与违规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此外,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也削弱了处罚力度。政府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监管部门只能对违规小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如果对于地方“有重要贡献”的食品企业、行业“铁面无私”,地方政府就有可能要站出来保护这些特殊的食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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