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从药品的法律定义上看,药品必须具备四个特征:一、具有预防、治疗、诊断的作用,体现药品的目的性。二、能调节人的生理机能。有针对性地调节人体某器官的功能、运转状况,使人体在新陈代谢作用下,各器官系统工作正常。三、具有物质的特有属性,也就是疗效性。只有具备物质的特殊属性,才能起到某种功能效果,同时也是区别与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的重要标志。四、必须规定有科学、合理、安全的用法、用量标准。因为是药三分毒,如果没有正确的用法、用量,错误服用药品,必然会危害人体的健康,这与药品的目的相违背。如:某种药品,应该在饭前服用,而你在饭后服用,可能大大缩减药品的效用;按照某药品的特性,应该服用的最大量是10mg,而服用了20mg,就可能导致药品中毒。
掌握了药品的法律定义及其特征,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性质判定,就有了明确的、清晰的认识。在处理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时,就可以有的放矢,从而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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