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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处理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10人看过

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审批上看,这二类产品的审批相对比较严格,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相对保健用品、消毒产品更为规范和统一。然而,在处理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行为上,相对就比较复杂了。在处理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时,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以假药处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是假药,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必须经过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才能判定是假药。对于能否认定是假药,关键在于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在市场流通中,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主要表现在说明书、标签中宣传功能主治或适应证。生产者在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时,仍采用审批的名称,而不是用冒充具体的哪种药品的名称。这样将导致无可用的具体某种药品标准去检验该保健食品、化妆品。如果没有检验标准,也就失去了检验的依据,所得的质量检验结果自然没有法定效力。因此,以假药处理,相对比较困难。

二是责令停产和召回问题产品。目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存在一些空白和盲区。基于这种现状,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处理方式,较为适宜的是责令厂家停止生产问题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规范包装、标签、说明书,对已售的产品实施召回,另作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又不会导致缺乏法定依据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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