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自律制度建立不规范。多数食品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办了《食品流通许可证》之后就完事了,考虑的是如何牟取更多的利益,而根本不考虑食品安全的问题,有些甚至为了牟取利益而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已经超过食品安全使用期限的食品。还存在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规范的现象,特别是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方面,进销货台帐填写不规范存在漏填和不填等不真实的情况,退货或召回产品去向处理不明,以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追根溯源存在隐患。
2、工商监管面临的新职能、新领域的要求与监管责任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之间的不足。《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管对工商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本没有对这方面进行过培训、教育,可以说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流通许可和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缺乏相关的食品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这直接涉及到从事食品流通许可核查和监管一线的片区监管责任人,目前基层工商所普遍反映难以掌握标准、事项,许可仅限于形式审查,监管也不到位。
3、工商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监管手段落后。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市场巡查,主要是对食品经营主体、台帐、经营者的各项制度的建立等表象进行巡查。至于对食品的质量巡查,主要是靠摸、看、嗅等最原始的方法进行辨别,比如产品的标签,是否有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明显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随意性较大,准确性不高等。二是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三是抽样送检,同一生产厂家,只对同批次食品结论有效,对其他批次食品则无效,要想全面摸清食品市场质量状况,监测成本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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