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生产厂家或商家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食品广告含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如上述佳梅真玫瑰和核桃粉标注的“最佳选择”;超市美甲的“最舒适、最优质”。还有某种酒称为“酒中极品”。
二、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如上述甜雨铁山楂条的标注就出现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宣传治疗作用。有的超市现磨黑芝麻粉的广告牌上有“对心血不足,肝肾亏损,高血压有较好的保健效果,有健脾肾等医疗作用”也是如此。
三、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品广告中出现宣传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如上述饮料宣传就是如此。还有个别奶粉厂家,宣传奶粉有促进身体生长发育的作用,也是明示保健作用。
将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的词语有: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等等。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团敬告读者:
法律意识的缺失、纠纷解决的困难是否让您进退两难?近段时间,自本律师发布解决法律求助者的方法以来,收到大量 读者来电,咨询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为了能更直接、更全面回答法律求助者所提的问题,特设刘志鑫律师个人专线热询、特设刘志鑫律师个人微信热询特设刘志鑫律师个人及助理,希望以后读者咨询法律知识拨打电话以及微信QQ进行咨询。谢谢!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